农村其他各类人员缴费以本人年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缴费人员酌情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八条 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农民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政府主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到达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8年度基础养老金为30元/月。
2.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