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既是“十三五”期间的重中之重,又是社保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硬骨头。要想顺利实现方案三、方案四、方案五,需要克服十个问题。
第一,中央事权和地方财权的关系。统筹层次低下,导致养老保险的事权和财权分离,即基金的保管权在地方,决策权却在中央,“夹”在中间的省级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此外,地方政府还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平衡,与之相匹配的还有所谓的“投资权”,即在哪个银行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利益,并且越来越固化。20多年来,统筹层次之所以难以提高,利益固化是原因之一。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下,一旦实行中央集中投资管理的体制,就必将触动早已形成的地方利益,
第二,中央投资与地方存款的关系。由于购买国债的社会保险基金只占全部基金的0.2%,其余几乎全部以“财政专户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中央集中投资运营后,存款减少量占原存款比例有限,大约只对12个省份有一定影响,其中新疆和宁夏下降幅度可能要大一些,大约为3%;北京和上海等6个省份下降要小一些,大约不到1%;其他省份下降幅度为1%-3%区间。
第三,资金上解与银行系统的关系。中央集中投资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影响是很有限的,但对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社保基金在某些银行已达到存款额的5%,某些支行已超过10%,个别的甚至超过15%,这说明,实行中央集中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某些金融机构是有一定影响的。
第四,集中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的关系。在理论上讲,广义货币(M2)供应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较为明显,但可采取分期分批逐步上解或转存的办法,把这些影响稀释和分散开来,把对地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第五,投资收益和参保人权益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中央之后,对其收益率的分配将是一个难题,比如,参保人能直接受益吗?按照什么规则受益?如何受益?如何将受益部分分别划分到参保人的统筹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里面去?在统账结合制度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分配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应尽快理顺关系,制定预案。
第六,多元化投资体制与现行投资政策的关系。采取中央集中投资的体制改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应立法先行,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否则,一些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