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元可能个人以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举动侵吞本身正当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元可能个人对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不依法治理社会保险挂号、审定社会保险费、付出社会保险报酬、治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能侵吞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举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元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同一打点。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元由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直接打点;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地址市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打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增补养老保险步伐由省、市、县人民当局制订。单元增补养老保险步伐由单元按照有关划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增补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根基养老保险条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当局按照本条例拟定实验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