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第三十三条(账户计入)
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资金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第三十五条(待遇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依法继承;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三十六条(税收政策)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办管理)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八条(运营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