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职工养老金托底保障(4)

五险一金2018-10-10王华老师

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财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统筹范围内的转移)

工作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跨统筹范围及与企业之间的转移)

工作人员跨本市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本市与企业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七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制度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各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基金来源)

职业年金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

(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缴纳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第三十一条(缴纳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记账,且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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