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全
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低于4%的,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高于4%的,原则上维持不变。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同全省统一同步调整,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单位按月扣缴。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
1、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前,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2%的数额建立个人帐户。
3、1995年底前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从199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转移、继承等管理办法,按鄂政发〔1995〕111号、鄂政发〔1997〕73号及其贯彻意见办理。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2月底以前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成本中列支),同时享受并轨后的基本养老
金调整待遇。
2、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至少5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的比例计发,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