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退休办法的差异拉大群体收入差距,偏离养老金制度保稳定和维公平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为90%以上,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政策因素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将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
最后,双轨制度之间转移衔接办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实行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派不上用场;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3、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解决思路
要消除“双轨制”弊端,应当首先认清其实质。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最终取消“双轨制”。应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时间表。
3.2通过退休金调整机制改变,缩小待遇差
继续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调整频率。对反映差别较大的企业退休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的过程中给予倾斜,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样的调整机制,并适当降低调整次数,通过退休金的调整机制的变换,逐步缩小两大人群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