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2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解决,由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但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23、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4%呢,个人自付6%;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6%,个人自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