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参保职员需治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划定确定报酬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相关归集至报酬领取地,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
参保职员申请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时,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
第五条参保职员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归并计较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职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职员若在统一年度内同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其一再缴费时段(按月计较,下同)只计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缴费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职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对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终止并扫除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除当局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基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职员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时,按下列措施治理:
(一)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跟尾的书面申请。
(二)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受理并考核参保职员书面申请,对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在15个事变日内,向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发出接洽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对不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向申请人作出声名。
(三)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在接到接洽函的15个事变日内,完成制度跟尾的参保缴费信息转达和基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