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的关照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已经国务院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团结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
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员)的正当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公道设置和有序活动,担保参保职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活动并在城镇就业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的顺畅转移接续,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全部职员,包罗农夫工。已经按国度划定领取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
第三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包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据,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应伴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职员到达根基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前提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较;未到达报酬领取年数前,不得终止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并治理退保手续;个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定居的,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时,按下列要领计较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较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所有储存额计较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元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现实缴费人为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敷1年的,按现实缴费月数计较转移。
第五条 参保职员跨省活动就业,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参保职员返回户籍地址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地址地的相干社保包办机构应为着实时治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