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5)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3.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贷款应提供资料
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4)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情况单位证明(附表15)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5.居住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6.异地贷款的,还应提供加盖缴存地管理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的正常缴存证明。
7.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2)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发生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所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