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由用人单位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交所属社保分中心签发,再由用人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作为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凭证,就医时,应出示此证,以备查验。
(4)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或确需更改内容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单位,由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证手续。
(5)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在参保期间死亡、出国定居的,应及时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