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5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三、绩效目标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在申报资金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
1.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共同设定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相关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在申请项目资金时一并报送。其中,地方企业、单位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中央企业、单位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
(二)年度重点。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开展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事项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中西部地区、试点地区(包括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本地区专项资金支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年度和中期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年度终了,在中西部地区、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编制、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