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齐党费党员补交党费的通知(2)

通知公告2018-08-18才子老师

2.严格标准,建立台账。各支部(总支)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按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对本支部(总支)的党员逐一进行认真核查,逐人造册登记,建立本单位2016年度党费收缴台账。各支部(总支)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务必于2016年3月20日前交教育局党委办,同时缴纳本单位2016年第一季度党费。

3.完善管理,按时上缴。各支部(总支)党务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特别是要按月做好《党费收缴登记薄》和《党费证》的登记填写及党费收缴票据的整理工作。今后,各支部(总支)上缴季度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

4.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局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支部,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缴纳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每月需交纳一次党费。若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党费工作需做到专人收缴、专人管理。各级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三、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交纳党费。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要求,党支部(总支)应每月向所属党组织缴纳党费,县(市、区)、基层党(工)委,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四、对于欠缴、逾期不交党费情况将采取相关措施。每年一月底为前一年度党费的清算期。对存在欠缴、逾期不交党费的单位,将以电话催缴。至2月15日,将对仍未缴费的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至2月底,将对仍未缴费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减少该党组织发展党员名额。在该单位绩效考核、年末党建述职等工作中,党费收缴工作也将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计入考核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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