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通知

通知公告2018-08-18王华老师

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核定2016年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通知】

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决定近期对党员2016年度党费交纳数额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

(一)在职党员计算基数及比例。从月工资总额中减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二)离退休党员计算基数及比例。从离退休费总额中减去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老龄补贴、部分人员发放的知老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按1%交纳。

二、核审时限和有关要求

请各党组织指定专人,对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数额进行核算,填写《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数额核审表》,于4月15日前携带核审表(一式两份,同时报电子版)、2016年3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到机关工委组织科(统办一号楼319室)进行核审并领取《党员党费证》。

机关党委、党总支所辖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数额,由机关党委、党总支汇总后报机关工委核定。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数额核审表

党组织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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