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4)

天津高考2018-06-07三水老师

2.按照规定,高职升本科的退役考生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实施录取。市高招办根据退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凡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单独实施录取。

六、其他

1.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经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学习年限、学习方式和学籍管理、学费标准等,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高职升本科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高职升本科报名、考试,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考试信息、志愿信息等有误的,应主动进行检查、及时反馈,因本人原因使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招生考试费用;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自觉接受录取学校对新生的复查。

4.高职升本科各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2)招生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制定严谨、科学的专业考试方案,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3)严格执行市高招办有关工作信息标准,按照规定的信息标准报送专业考试成绩;

(4)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及时将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向考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工作和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招生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本校,考生报名期间,各招生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不得作无原则的招生许诺;

(6)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专业考试、实施录取、公布录取情况、组织新生报到;

(7)招生学校按照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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