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