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本细则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时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院。
2、申请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第二批申请的毕业生请提交就业合同书)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程序。(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6月10日(第一批)或12月10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2)学校复审。学校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于6月30日(第一批)或12月31日(第二批)将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4、资金拨付。学校将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代偿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条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1、建立西南交通大学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汇总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