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要事项及最新政策提醒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第104项从业人数、105项资产总额(万元)、107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同时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要注意政策变化要点。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应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9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