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报送资料。
(六)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可通过填报新版年度申报表(2014版)中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的具体分类及专项申报相关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八)工资薪金政策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F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