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有企业改革及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3年底对原有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制也进行了重新整合,取消了内资企业原来按所有权性质分设所得税制的模式。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至此,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制“两税并行”的格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
“两税并行”的格局虽然对引进外资、出口创汇及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都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同样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更多的政策优惠,这就使得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也承担了不同的税负。因此,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
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和调查研究,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两部法律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施行彻底结束了长达十几年“两税并行”的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再区别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投资主体等,使纳税人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中,充分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