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10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4)注销登记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其他有关资料、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3年内验审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4、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每套4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6元,副本内页4元,副本套6元,税务登记证框24元。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的材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