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
1、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9)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发票领购程序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上注册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发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采取批量供应,缴旧领新或者验旧领新等供票方式供应发票。
3、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