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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条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收入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收入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