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办法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证实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
(三)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