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入口】(3)

官网大全2018-09-13王华老师

2.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3.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申报的净资产需要进一步评估核实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4.被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净资产的,参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第十二条通过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股权原值:以货币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以计税价格为股权原值;对按规定不缴纳或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取得该非货币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为股权原值。

第十三条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对自然人从同一企业多次取得股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转让股权原值。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转让股权允许扣除的原值=取得该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税费合计×(本次转让股权数/取得该企业股权总数)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六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十七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一)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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