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登记中心日前公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其中购房套数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见本报4月1日1版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有新调整,从4月11日起(含11日),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改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个人首购房首改房证明11日起不再使用
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可提交上述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并按“闽七条”涉税规定征收,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4月11日起(含11日)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的,应提交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前(含10日)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市房地产档案馆或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前(含10日)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有变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也有变化。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4月11日起(含11日)改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