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2)

税务政策2018-08-06王华老师

第十二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以用现金支付工资,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时,劳动者本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应发和扣减的项目、金额、员工签名或者其工资账号等事项,并依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时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次年元月十五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工资余额。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单位或者同类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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