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薪。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依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格、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足额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应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