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承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联系方式 (2)

数据相关2018-07-30王新老师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正常的仲裁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办案能力、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情节比较严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平、及时、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二、遵法守纪。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人事争议仲裁规章制度、程序办事,不滥用仲裁权。

三、认真细致。坚持严谨的工作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盲目裁决。

四、清正廉洁。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索贿受贿,不接受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劵。

五、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工作、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

承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常务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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