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属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茂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7)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A4纸,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再增加一份)
申请书须用黑色墨水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申请书内容可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捺印或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登记证书均需提供原件予以现场核对)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另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1.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另提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代理的,另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等)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仲裁申请、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等事项,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具体列明,未列明的事项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
(三)明确的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下载、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市编办开具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到市民政部门打印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