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述15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失去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将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工伤鉴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
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仲裁时限从恢复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审理,而中止仲裁审理的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