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非住宅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税务、环卫、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㈢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