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17李天扬老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范围。 
  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予以确定。 
  县(市)城镇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20户以下)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60%以上的,或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60%但使  用已超过2年的,在实施物业管理时,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 
对在建的住宅、非住宅,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和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㈥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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