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安庆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3)

数据相关2018-08-09三水老师

第五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八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达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就餐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应执行收费报告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出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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