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执行差旅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大连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发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