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 别 | 火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