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险费征缴
(一)养老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月5日至30日向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以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总额为下一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新参保职工按本人参加工作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013年10月1日至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按照实施绩效工资后的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进行申报。
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审批的标准核定。
机关及参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试用期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津补贴。
实行绩效工资后,经批准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如交通费、住房补贴等暂不列入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 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补办申报手续前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多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行清算退还。
(四)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征。
1.预征养老保险费金额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本市当年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2.被预征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3.用人单位参保后,被预征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