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参加而未参加(含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应自成立之日补办参保手续。
1.补缴1995年6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1995年徐州市社会平均工资(5537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2.补缴1995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03年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551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
3.补缴2004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12年6月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应发数的以档案工资应发数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3%的比例缴纳。
4.2012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照现行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5.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13年9月30日前成立的,应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参加养老保险日期由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6.原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86年9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七)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缴费金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情况。
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同类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时间,职工个人账户自个人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跨统筹区转入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按转入前的个人缴费起止时间确定,其转入前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记录与转入后的个人账户记录合并计算。
经办机构根据每月养老保险费征缴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金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到账时间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个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结算年度记账金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个人账户应按规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