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抓紧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4名工作人员,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十四)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由社区、街道和企业进行登记、核实,逐一列出名单,报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充分就业
(十五)要把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各地要按照“构建三条通道”和“工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加快工业化进程,抓好外引内联,办好各类工业园区,特别是要大力引进和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大力推进体制、技术、管理创新,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革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劳动就业的吸引力。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税费优惠、疏通投融资渠道、调整政府采购方向等措施,扶持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大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商贸、金融、旅游、市场、餐饮、信息、中介等传统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城乡物流、人流、信息流的流动,努力增加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