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以及补助困难企业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社会保障政策
1、企业新裁减的下岗职工,未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要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交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
3、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十二)企业裁员政策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重组改制企业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妥善安置,优先安排本企业职工竞争上岗。企业减员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关闭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要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三)社区平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