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3、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培训和就业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培训,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4、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建设。“十五”期间,市、县(市、区)要基本建成达到“三化”要求的劳动力市场网络。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并创造条件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都要按规定设置职业介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依法进行职业中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新闻部门对违法的中介行为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5、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促进就业和经办失业保险的重要职能,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在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把县(市、区)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经费问题,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财政投入政策
1、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再就业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项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