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也要进行认真清理,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五)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就业援助行动,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依托社区详细掌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业。
(六)社会保险补助政策
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当地再就业资金解决。
(七)主辅分离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新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八)小额贷款政策
各县(市、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再就业服务政策
1、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