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街道、社区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的业务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和所在社区的工作经费。
(二十二)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使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执行。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五、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要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明确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国资、经贸、商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