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费。患病在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在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全免考务费、学杂费(包括培训费、书籍资料费、材料费和住宿费、证书费和技能鉴定费)1次。经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第十三条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