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视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入户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环卫工人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所在地现有政策执行。逐步将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集中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长期在城镇从事环卫作业的外来环卫工人申请积分入户,可降低其学历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环卫主管部门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五、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环卫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
六、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七、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环卫主管部门要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和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