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即自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我省医疗保险异地流动人员关系接续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的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应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并发放其医疗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经办机构负担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补贴。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省明确规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经办机构必须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对于可认定为已就业和可视为就业的人员,要及时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已经就业: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半年内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
(三)在就业服务系统中已办理就业登记,或在五险合一系统中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以及其他可以认定就业的。
(四)自雇性就业,已取得营业许可证或未取得营业许可证照,但在半年内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
(五)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所、站)申领登记的。
(六)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可以认定为已经就业的。
第三十一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