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同为就业:
(一)无求职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或不接受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或参加培训连续旷课3天以上、累计旷课5天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进行申领登记的。
第三十二条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制度。每2个月,经办机构要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当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提供或传递给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所、站)。经确认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失业人员,必须按时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所、站)申领登记。因本人原因,两次未能按时进行申领登记,则视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下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失业保险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流程和标准。按照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要求和部署,将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三率”指标纳入年度系统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责任制,加强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推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做实个人账户工作,夯实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基础,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第三十四条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流程和标准。按照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市各级经办机构须加强对所属地区失业动态监测和重点监测企业报送时限和数据质量的管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责任制和定期上报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内部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对监测企业联络员专项培训。
每月各监测企业分2次上报监测数据。即:每月30日前,85户动态监测企业报送失业动态监测数据;每月10日前,30户重点监测企业报送重点监测数据。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失业动态监测责任人负责搜集所属地区动态监测和重点监测企业报送的数据,并统一录入失业动态监测系统,对于重点监测企业报送的数据,须上报市本级失业动态监测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我市“金保工程”项目五险合一上线工作开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业务流程,测试系统网络,增设服务窗口,加强人员培训,做好舆论宣传,确保本地区失业保险上线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第三十六条明确失业保险月报、季报以及预决算报表时限。按照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规定要求,建立失业保险报表上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