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最新产假哺乳假多少天,衢州市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一览(3)

生育保险2018-07-26李一老师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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