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最新产假哺乳假多少天2018,双鸭山市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一览
哺乳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陕西省哺乳假:3个月、6个月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和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4号)要求,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八条确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双鸭山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调整如下:
一、取消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享受180天生育津贴待遇,调整为正常产享受98天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在正常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调整为113天;流产取消原标准怀孕14周以内产假15天,14?26周引产术30天,调整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